创业失败政府代偿不等于不还贷(官方回应来了)

近日,浙江省发布“高校毕业生到浙工作,创业失败贷款10万以下由政府代偿”的消息引起热议。需要注意的是,所谓的大学生创业失败“政府代偿”绝不等同于“创业失败不用还贷款”。

创业失败政府代偿

浙江省的创业担保贷款政府代偿政策,可以追溯到2016年由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、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浙江省财政厅的印发《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(试行)》(下称《办法》)。

《办法》明确指出,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两类:第一类是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(下称“一类贷款”);第二类是指以抵押、质押、保证、信用等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(下称“二类贷款”)。一类贷款只能由创业担保基金存放的银行发放。创业担保基金存放的银行根据当地创业担保基金的规模,按一定比例放大发放贷款。

同时,浙江省人民政府还曾在2017年发布的《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》中提出:“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出资、产业基金投入等方式,设立大学生创业引导基金,引导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,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支持。”

《办法》明确,创业担保基金为“重点人群”初次创业申请的一类贷款提供担保。贷款到期后,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归还贷款的,经办银行应当积极催收;对逾期3个月以上、贷款额度10万元以下(含10万元)的一类贷款,由创业担保基金在1个月内全额代偿(含贷款期利息,不含逾期利息和罚息);贷款额度超过10万元的一类贷款,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80%。

因此,根据《办法》内容,创业担保贷款政府代偿实质是在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款时,由创业担保基金临时代为还款,但借款人本身依然要履行还贷义务。